《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修改公开征求意见,引起舆论哗然,这也成了某些煽动性别对立者狂欢的契机,以普法为名,大肆宣扬虚假、伪造法律知识,煽动舆论从中牟利。很多听信这种谣传的,喊着不公、压迫,然后喊打喊杀,这跟被卖了还帮着数钱有什么本质区别?
从小镇目前看到的舆情动态来看,一些宣扬“女权主义”“男权压迫”的账号特别活跃,虽然男女都有反对的声音,但女性相对而言更加激动、极端,往往设想一种极小概率的极端事件,去表达恐慌,但真的很在意所谓“严重智力不足女性被胁迫结婚”吗?
更甚至还有人故意夸大,说离婚登记跟黄牛抢票一样,特别难抢,需要凌晨一过就不停的刷,但实际上任何人只需要自己去看看,就知道离婚虽然要预约,但是任何时候,肯定能约到一周以内的号,实际上最多两三天,还看到有报道说因为前夫不配合、总是临时有事,差点被离婚系统拉黑。
但这种报道没有说明的是,目前采取拉黑限制的仅仅是广东等少数地区,之所以进行限制,也是因为把离婚当儿戏的太多了。而且也不是说取消一次就拉黑,有很多标准,比如180天爽约2次或者取消5次,亦或者30天内取消3次,如果说双方协商一致,如此短时间内反复爽约、取消的概率有多大?
作为媒体,是否应该对自己的报道负责,理应预计到报道对观看者带来的错误引导,在自己的报道中解释为什么会被拉黑?当然,这对于媒体而言,要求太高了,把事情说清楚了,还怎么有流量呢?
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是:一些原本是为了保护女性权益,在女性力推下终于成真的,却在几年后被部分女性指责是男权压迫。
难道只要是法律规定就一定是男性搞的?女性就这么没有社会影响力?还是说就像消费主义一样,借性别矛盾煽动对立,已经成为一门生意?
比如这次修改,增加“离婚冷静期”就是典型。
实际上,包括发达国家在内全球多数国家都有“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而且这些国家对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时间要更长、更繁琐,离婚冷静期本就是为了保护双方尤其是弱势一方的利益。因为离婚绝不仅仅是两人感情破裂,更涉及到复杂的财产、债务、子女乃至其他诸多法律责任和利益关系,而在现实中,冲动离婚的比例越来越高,很多去离婚了,连基本的财产切割都没讨论,直接跑过去就要离婚,这带来了很严重的负面问题,一旦离婚后,再想维权就难了。
事实上,中国早就有类似“离婚冷静期”的制度,但是名义上是“审批期”,以前申请离婚会让先回家,大概需要一个月的审批才能下来,在此期间可以反悔,这本质就是冷静期。除此之外,过去有的还需要单位审批。
但是中国宪法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虽然我国不存在专门的宪法保障机构,宪法也不能直接适用于司法,所以违宪到底怎么处理,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但是必须承认有违宪法规定的基本事实,而且离婚还要行政部门“审批”实在太难听。
所以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就取消了离婚审批,但是由此导致离婚率激增,而且冲动离婚比例特别多,对于财产等问题根本没有考虑清楚,离婚后再想维权变得非常困难。
注意,受损的实际是婚姻关系中弱势的一方,并不一定是女性。但是由于中国传统上女性上嫁,男性经济条件一般强于女性,种种原因导致女性更容易成为弱势一方。比如有钱人有很多手段可以隐藏个人财产、进行资产切割,弱势的女方很难维权。
设想这样一种场景:男性在经济和社会地位上普遍女方更强,而女性更容易受情绪影响,这两个是基本事实,不要拿小概率反驳。假如没有冷静期,只要双方都同意可以直接离婚,那么当男方想离婚,提前处理好了财产,然后故意诱导女性对婚姻失望,冲动之下跑去离婚,也没有对财产进行切割,离婚之后,再想维护女性合法权益那就难了。
可以去查下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有大量这种没有进行财产分割、冲动离婚之后,只能诉讼维权的例子,但是难度非常大。
有人可能说,如果后悔离婚了,那可以复婚嘛,也没啥损失。先不说把婚姻儿戏化带来的危害,就像前面的例子,凭什么认为强势一方(多是男性)愿意复婚呢?
大量例子证明,男性离婚后反而更倾向于不婚或者换一个,尤其是有一定经济和社会基础的男性。婚姻市场早就发生了根本变化,由于女性上嫁且生理限制导致女性在婚姻上年龄压力更大,所以在相亲市场中,是女性远远多于男性。
因此,虽然“离婚冷静期”等制度规定,是为了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但实际更多是保护事实上更弱势的女性。为行文方便,接下来表述上以“女性”代替“弱势方”。
前面说到2003年取消了离婚审批,冲动离婚大增,对双方尤其弱势的女性带来更大损害。因此一些基层变通了,以离婚需要排队为名,给了一个离婚告知书,让夫妻双方先回去,到约定时间了再去办理离婚,实际还是冷静期。
但这肯定不是长久之计。所以2010年开始,有专家提出需要对婚姻进行急救,学习国外“离婚冷静期”,最具代表性的就是《中国妇女》杂志社总编辑、全国政协委员尚绍华,她后来还是《悦己》的总编辑。
注意这是一位女性,还是全国妇联主办的刊物负责人,妇联保护女性,这应该不用质疑吧?她就认为“由于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审批期的规定,我国事实上变成了世界上离婚手续最简便、离婚最快捷的国家之一,离婚夫妇当场就可拿到离婚证。不少冲动的夫妇晚上吵架,第二天早上离婚,到下午就后悔了。”
而且离婚一定要注意绝不仅仅是感情,还需要夫妻双方认真考虑财产、子女、债权等等复杂情况,短短一个月甚至根本不足以处理好这些复杂事情,在婚姻状态下,去处理这些复杂利益关系要更加方便,比如婚姻状态下,女性一定程度上可以代表男方,处理财产、债务等等,要方便太多,在进行资产查询的时候也更方便,这都是法律规定的。
离婚之后,再想取证,可就难多了。
于是2010年两会尚绍华提出了《建立离婚冷静期,培养婚姻咨询师》的提案,在尚绍华等女性权益捍卫者的推动下,一些地方开始探索“离婚冷静期”,各地探索中,也多以女性为主,甚至当年曾经引起舆论质疑。
尚绍华一直高度关注女性保护,总不能说她是男权压迫吧?
最终“离婚冷静期”在2020年5月正式写入《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在全国实施,时隔17年在法律上重新恢复冷静期,这是一项女性发起保护女性利益的典范。但是没想到,才短短3年,就被某些女性质疑是“男权压迫”,不知道尚绍华等离婚冷静期制度推动者,作何感想?有没有被自己保护的人背刺的挫败感?需要注意,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双方协商一致离婚,起诉离婚没有冷静期的说法,结果很多媒体故意混淆,甚至大肆渲染离婚冷静期的负面表现,让很多人误以为离婚冷静期导致无法离婚又或者家暴受害者可能因此遭遇更大伤害。但用最基本的逻辑想想,如果家暴真的到了这种程度,如果对方不愿意离婚,那当然要诉讼离婚啊,当然要分居保持距离,如果对方家暴,结果还要继续生活在一起,这图啥呢?而且就算实行了30天的冷静期,中国仍然是全球主要经济体中,离婚比较简单、容易的,对于婚姻弱势一方的利益保护仍然严重不足。主要体现在这次修订新增加的“婚姻家庭辅导服务”,还是老问题,在性别对立思维下,明明是善政,结果又被扭曲成“男权压迫”,又或者扭曲为国家为了结婚率、为了多生孩子,人为设置障碍。中国现在有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那就是认为谈恋爱、婚姻、做父母不需要教,甚至讳疾忌医,如果公开讨论动辄举报说“涉黄”。但事实上,很多人根本不懂如何谈恋爱、如何保护自己、如何经营婚姻、如何正确地离婚,更不清楚如何做一个合格的父母。
今天先说离婚,离婚是一件非常专业的事情,本质就是两个社会、经济主体之间进行切割,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关系,这是非常需要专业辅导的。英国就是典范,英国早在1973年《婚姻诉讼法》就提出“离婚冷静期制度”,在英国哪怕是双方自愿的协议离婚,难度也很大,离婚冷静期甚至长达一年
第一步,离婚保护期:先接受相关机构的心理咨询和离婚知识科普,在接受科普之后三个月,才能提出婚姻关系破裂声明。第二步,反省考虑期:提出婚姻关系破裂声明后,还有一般9个月的反省考虑期,根据实际情况可能还会延长或缩短,在此期间法院调解员会介入,也会安排婚姻指导服务机构进行婚姻指导,重点就是尽最大限度尝试能否继续维持婚姻,避免冲动离婚,寻求离婚以外的解决方案,而且要对离婚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培训。第三步,等待核准期:如果双方仍然执意离婚,法院也会先做出暂准离婚判决,注意只是暂准,之后还有为期六周的冷静期,在这段期间,法院会对包括子女安置、法律要求时间期限是否满足等进行审查,这段时间当然也为当事人提供最后的冷静思考时间,如果确定仍然坚持离婚,才会最终判决。以上是冷静期,英国想要离婚程序也非常复杂,就算是双方自愿离婚,也必须签订离婚协议书并且公证,仅公证时间就需要15天。显然,离婚是一件非常专业、非常复杂的专业事务,绝不是两个人一拍脑袋想离就离的。如果是比较有钱、有地位的,还会涉及到法律责任问题,有很多人就通过离婚规避债务责任。注意上面说的并不是我们这边的诉讼离婚,就是最简单的离婚登记,只不过是由法院受理,这是中英体制的区别。至少有三期,最短也得一年时间,这可比中国的30天长多了,也更加复杂。各国之所以设置“离婚冷静期”,而不设置“结婚冷静期”,就是因为离婚涉及到利益和法律关系更加复杂。比如共同财产处置、子女的安置还有其他法律责任,而人受感情影响,冲动离婚的比例很大,尤其中国冲动离婚问题更加严重,稍有不顺就要离婚,甚至拿离婚作为要挟。所以,大量前去登记离婚的,根本没有处理好很多关键的基本问题,比如财产问题。一去登记离婚,问财产划分好了吗,有没有离婚协议书,大多数小年轻根本没有想过这个问题,又或者受到情绪影响,动辄说不要了、不重要了,提供的离婚协议书往往啥都没写,只说双方感情不好、自愿离婚、所有事项处理完毕,但实际呢?根本就没有考虑过,把离婚当成儿戏。如果一去就离了,看上去也确实是双方自身意志的表达,但是过几天冷静下来,会不会后悔?关于这次修订,还有些匪夷所思的质疑点,主要是拿极端情况去质疑,认为修改和新增,会导致女性利益受损,颇有些“被害妄想症”,这反而不利于保护自身权益。
比如质疑一:三十天冷静期后,要求男女双方共同到场。质疑这是故意制造离婚障碍,应该第一次就提交所有材料,30天到期只要没有一方反对,直接自动通过,离婚证邮寄送达。原因很简单,冲动离婚压根没考虑很多应该考虑的事情,可以去婚姻登记机构看看,很多去离婚的小夫妻,压根就没有讨论财产如何切割,仅仅按照规定搞一个所谓的“离婚协议书”,标明没有财产矛盾、因为感情不和等等。
而且既然“被害妄想症”,担心什么严重智力低下的女性被胁迫结婚,那怎么不担心如果不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到场,在冷静期内一方被杀了亦或者被囚禁呢?真的是双方协商一致?比如质疑二:认为女性想要离婚需要勇气,新修订设置了太多障碍,会导致女性无法顺利离婚,因此继续遭受家暴。
甚至还有人阴谋论的认为,是因为男性需要发泄暴力的途径,因此为了减少犯罪率,所以就纵容婚内家暴,也因此在离婚上设置障碍。但是事实上,在家暴方面,男女性其实没有本质区别,甚至近些年在倾向性保护女性的情况下,男性被家暴率已经超过女性。第一点:规定“因胁迫结婚”“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不如实告知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而不是过去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这就是科普的人故意混淆“撤销婚姻登记”和“诉讼离婚”的概念,当然也可能是根本不懂。新《登记条例》将撤销婚姻从登记机关转到人民法院,这是因为《民法典》明确撤销婚姻登记需要向法院申请。但撤销婚姻和诉讼离婚截然不同,当事人只需要到人民法院指定窗口办理即可,甚至都不需要书面材料,口头陈述也行,费用在50-300元不等,如果经济困难也可以申请缓交、减免。第二点:删去了“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不予登记的规定。于是有人(主要是女性)质疑有严重智力障碍的女性是否真的享有结婚和离婚自由,认为这将给被拐骗的智力障碍女性被胁迫诱骗结婚提供便利。但这一条也是为了符合《民法典》的要求,《民法典》删去了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的规定,这是对个人婚姻自主权的尊重和保护。过去《婚姻法》以及原本的《结婚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这本质是对宪法赋予的婚姻自由提出挑战,而随着社会发展,关于“疾病禁止结婚”争议也越来越大,本来对疾病进行限制,是为了保障没有疾病一方的权益,但自古家务事最难办,事干了还不落好,产生了很大的矛盾。所以近些年转向,政府不再过度插手,改为强调个人要对自己负责,更强调诚信以及违约责任,这本就是现代社会应该做的。新《结婚登记条例》就强调了公民个人信用,公民需要为自己的承诺负责,体现在第六条新增“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件和书面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后面的相关条文也明确规定了如果隐瞒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他还有些质疑,主要还是阴谋论,要么认为国家为了保婚姻率、保生孩子所以认为设限,比如取消结婚登记户口本的规定,但这实际上就是户籍改革的一部分,以后要逐步淡化户籍,跟着人走。以上是比较多质疑的,还有些零零散散的质疑,基本上只要是有修改的地方,都会被质疑是在危害女性权益,然后假想一种极端情况,这很不正常。比如新《登记条例》第五条新增“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婚姻登记工作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强调隐私保护本是好事,结果就被扭曲认为这是为了掩盖已婚史,以后当事人就不能知道另一方是否结过婚了。但实际上一方曾经结过婚,这并不属于婚姻登记时需要保密的个人隐私,虽然通常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会主动提醒,毕竟现在离婚再结婚的太多了,但是如果明确询问,还是可以得到明确答复。关于这些质疑,实际上8月16日民政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已经对公开征求意见引发的舆论关注进行了解读,包括为什么取消户口簿,取消户口簿会不会导致重婚骗婚,为什么增加了离婚冷静期和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但显然有关部门很难想到竟然还有如此刁钻的质疑角度。但是一定要注意,被谣言、情绪裹挟,对自己不是什么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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